9 月 10 日,内政部公布了关于即将进行的移民法规的更改的详细信息,在大多数情况下从 10 月初开始生效。
已宣布的更改范围很广——有些只是单纯引入了新的术语,有些则清理了上一个 12 月份的更改中的遗漏或起草错误的地方,亦或是并入了最初在移民法规之外做出的特许政策。
我们在下文中着重强调了一些关键性的变化,我们将在之后发布的博客中提出更多细节和影响。
关键性的变化有哪些呢?
首席代表签证——防止企业的“所有者”申请永久拘留的新要求
这一变化引入了一项额外的永久居留申请要求——该海外企业的代表在他们的签证有效期整个期间内不得是该企业的主要持股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拥有或控制该海外企业。
访问者签证规则 – 扩大海外制造商和供应商的被允许从事的活动范围
根据目前被允许从事的活动,向英国制造或供应商品的海外公司的员工可以访问英国来就这些商品进行安装、维修、提供服务等。从 2021 年 10 月 6 日起,该许可将被扩大到适用于制造商/供应商的员工之外的人士,包括 “在销售或租赁时商定的售后服务合同安排中”所涉及的海外企业的员工。
运动员签证途径 – 合并现有的二级 和 五级签证途径
一个新的国际运动员签证途径将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被推出。它结合了当前的二级运动员签证途径和五级体育工作者签证途径。合并后的签证途径仍将适合那些希望前往英国长达12 个月或更短时间的运动员,并且他们无需证明其英语语言能力。
全球人才签证——标准略有放宽
目前正在被实施的一些更改应该会使获得认证支持变得稍微更容易一点。可以作为认证支持的代替选择的“著名奖项”名单也正在被大幅扩充当中,但其仍保持在很高的水准上。
青年流动计划 – 增添了新的国家
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冰岛和印度将被加入到青年流动计划的国家当中,该计划允许特定国家的青年国民在英国生活、工作和学习长达 2 年的时间。
大多数欧洲经济区国民不再能够使用国民身份证进入英国
从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欧洲经济区公民将需要使用护照来向英国海关证明其国籍和身份,而不能使用国民身份证,除非他们属于以下例外情况之一。
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欧洲经济区国民将不用满足在英国海关出示护照的要求:
- 根据欧盟永居方案中已被授予永久居留或居留许可
- 已根据欧盟永居方案提出有效的申请但尚未收到决定(不包括作为家庭成员递交申请的人)
- 持有有效的欧盟永居方案家庭许可证
- 持有边境工作许可证
- 希望以 S2 医疗访问者的身份入境英国
除上述以外,持有瑞士服务人员签证的瑞士国民也无需出示护照。
纳入移民法规的新冠疫情特许政策
内政部临时实施的一些特许政策将被纳入到移民法规当中。
对于技术工作者(和 二级运动员)
内政部已经实施了一项与 新冠疫情 相关的临时特许政策,该政策允许在英国的相关人士在提交申请后可以立即开始为其新雇主工作,前提是新雇主已签发相关工作的雇主担保证明。内政部现已确认,从开始进行该工作到随后正式获得签证之间所经历的时间可以作为五年永居申请资格期中的一部分。新规定适用于在 2020 年 1 月 24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提交签证申请的人。
对于欧盟永居方案的申请者
根据移民法规,如果某人在任何 12 个月内在英国境外逗留超过 6 个月,那么其永居申请将失败,但如果是出于“重要原因”且单次离境不超过 12 个月的除外。 今年6 月,内政部发布了指导意见,指出如果因新冠疫情而导致第二次离境天数超过 6 个月(但未超过 12 个月)也是被允许的。该项特许政策现在也已被纳入移民法规之中。
对于企业家
一项与新冠疫情相关的特许政策允许企业家在创造两个新工作岗位的基础上延长他们签证,而无须再满足通常要求的这些工作岗位必须维持 12 个月这一条件。从 10 月 1 日起,移民法规将确认任何从新冠疫情特许政策中受益的永久居留申请者都必须已经创造并维持两个工作岗位长达至少 12 个月,同时在此基础上,要么再继续维持这些工作长达另一个 12 个月(即总共至少 24 个月),或者也可以创造另外两个已经存在的工作岗位长达至少12个月。
香港英国国民(海外)途径 – 法规纳入允许伴侣和子女申请加入香港英国国民(海外)签证持有人的特许政策
在香港英国国民(海外)途径下,18岁以下的伴侣或附属子女最初被要求必须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内政部在移民法规之外引入了一项特许政策,允许这些人在主申请人通过这条途径获得许可后在进行申请。这一特许政策现已被纳入移民法规中。主申请人的孙子女仍必须与其祖父母同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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