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庭在R (on the application of Radha Naran Patel) v SSHD [2015] EWCA Civ 645案件中,推翻了行政法庭对内政部非法监禁一位印度访客需赔偿12,5000英镑的决定。
帕特尔夫人于2011年5月抵达英国,持有有效的入境签证(访客类型)。她在移民管制被拒绝入境,并被拘留了五天以候遣返。移民官员没有准予她入境并发出了遣返令的原因是,在问到她入境英国的目的时,她回答说她打算在英国期间为她的姐妹工作。然而,帕特尔太太否认她打算在英国工作的指控,拒绝承认在与移民官员的对话中有任何言语表示要在英国工作的意愿。
帕特尔太太在行政法庭对内政大臣的非法监禁提出了索求赔偿。要求赔偿的方面包括"对她的非法拘留,在审问她时她遭受的对她恶意和蓄意的欺凌和虐待,以及承认移民官员对她回答问题的答案的捏造和虚构"。
在此期间,帕特尔太太成功地在初级裁判所中就她的入境签证拒签的上诉取得了胜利。内政大臣没派代表律师,仅仅使用了解释性的说明材料和面试记录。
行政法院中一位法官仅就呈上的文字材料(即,没有进行口头审理)对索求赔偿做了判决,即帕特尔太太没有打算在英国工作,也没有在回答问题时这样表示过;证据没有提到,她后来被至少面试了五次,而且每次都是同一位移民官员,这位官员故意捏造以及伪造了面试记录,而且三位官员还合谋误导初级法庭和行政法院。法官判决对帕特尔太太的拘留是非法的,且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5、8和14条,应赔偿12,5000英镑。
内政大臣随后以责任和赔偿为由对判决提出了上诉,表示法官缺少足够的证据而对此案做出判决。上诉法院准予了上诉。上诉的结果是,鉴于此案指控的严肃性,单凭文字做出判决完全不合适。法官说,涉案双方应该给出证据,并通过互相盘问最终得出结果。法官本该把此案转交给高等法院后座法院所属分庭(非陪审团)审理,或继续在行政法院作为第七部分的申诉案件审理。然而,法院指责当事人双方,尤其是内政大臣,竟然允许案件以此种形式被审理。内政大臣被指责'在案件审理中使用不负责任且满不在乎的态度',以及犯有在回答问题时仅仅使用最敷衍的词语和没有让质疑的官员提供证据的'明显错误'。
虽然法院认为,法官处于一个非常困难和令人沮丧的境地,但这并不代表他可以根据证据作出不受支持的推断,或者相反地以缺少证据为由来为自己辩护。
上诉法院批准了上诉,但条件是案件要在高等法院后座法院所属分庭按照第七部分的申诉案件形式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