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欺诈办公室 (SFO)的调查

我们领先的白领犯罪、调查和监管团队由托马斯.卡蒂领导,他曾在严重欺诈办公室(SFO)担任过多年的首席调查律师,使得佳森团队对执法机构的内部运作有了前所未有的深入了解。

我们在处理严重欺诈贿赂和腐败指控方面的经验丰富,能够确保我们为那些可能发现自己收到要求提供文件或要求参加面谈(包括作为证人)的通知的个人提供策略建议。

严重欺诈办公室的调查

我们为面临面谈的人提供具体的专家建议。 当面临检察机关和监管机构(包括SFO)的调查时,我们还可以在更广泛的层面上为个人提供建议。 我们的团队也有能力为面临国际调查的人提供专家意见。

什么是严重欺诈办公室第2条通知?

1987年《刑事司法法》(CJA)第2条在设立严重欺诈办公室(SFO)的同时,还赋予了严重欺诈办公室强制性从个人和公司获取信息的重要权力。

作为其掌握的重要权力的一部分,严重欺诈办公室已经向个人和公司广泛签发了《刑事司法法》第2条通知,以便在调查过程中从各种不同来源收集信息和材料。第2条通知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强制要求:

“其事务被调查的人士……,或他(即严重欺诈办公室主任)有理由相信拥有相关信息的任何其他人,就与调查有关的任何事项回答问题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信息”,或 “被调查的人或任何其他人出示主任认为与调查有关的任何事项有关的任何指定文件……”

不遵守此通知可能会被视为一项犯罪行为,进而被判以监禁。

如果您收到了通知并需要关于上述任何的援助,或想要获得关于我们及我们的刑事诉讼、调查与监管服务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团队成员,他们将为您提供实际和稳当的指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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